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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支国卫与唐小海、倪召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国卫,唐小海,倪召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支国卫。被告:唐小海。委托代理人:蔡关增。被告:倪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国卫与被告唐小海、倪召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国卫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海、倪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支国卫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