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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严团平与被告王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团平,王群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严团平,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博扬,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群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团平与被告王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团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