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严团平与被告王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团平,王群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严团平,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博扬,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群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团平与被告王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团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