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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王文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王文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洪良,经理。被告王文风,男,47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0日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