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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汪政、张晓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政,张晓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57-1号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昶行。委托代理人:方丽萍。委托代理人:金秋。被告:汪政。委托代理人:汪永祥。被告:张晓红。委托代理人:汪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政、张晓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0元,合计747.50元,由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