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与嘉善腾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嘉善腾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法定代表人:沈三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毓芬,江苏苏州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腾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阿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腾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0元,由原告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