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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雪艳与邢新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麟游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男,民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调解被告愿悔过改正,并书面保证,原告予以谅解。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