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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职硕瑜诉被告西安华联制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硕瑜,西安华联制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职硕瑜,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西安华联制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职硕瑜诉被告西安华联制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职硕瑜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职硕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