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机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方。被告: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如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3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