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法定代表人韩林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方新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1楼。负责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