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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SARDARMUHAMMAD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SARDARMUHAMMAD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齐扬。委托代理人:施国清。被告:SARDARMUHAMMAD。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SARDARMUHAMMA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21.50元,由原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屠新贤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