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王振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王振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洪良,经理。被告王振东,男,39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