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土明与钟春燕、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土明,钟春燕,袁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陈土明。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钟春燕。被告:袁小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土明诉被告钟春燕、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陈土明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