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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土明与钟春燕、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土明,钟春燕,袁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陈土明。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钟春燕。被告:袁小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土明诉被告钟春燕、袁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陈土明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