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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和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和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306室。法定代表人:张达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亚春,妇,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谢和正,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和正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