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凤民破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05-2号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士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企业法人,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理查明: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截止2007年9月,企业账面资产总额556.20万元,负债总额1092.40万元,所有者权益-256818.46元,清查值-536.20万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凤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诉状,申诉于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穆淮安审判员 郑守勋审判员 赵 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邢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