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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光付与顾晓林、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付,顾晓林,刘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陈光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毅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晓林。被告:刘凤珍。原告陈光付与被告顾晓林、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付诉称: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二被告支付延期归还借款的利息(自违约之日计至本判决生效时,计至2007年10月31日为422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顾晓林、刘凤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同月25日归还。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晓林、刘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光付借款30000元。二、被告顾晓林、刘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光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07年8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