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高阿二与徐建仙、郭金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阿二,徐建仙,郭金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577号原告:高阿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徐建仙。被告:郭金芳。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星。委托代理人:李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阿二诉被告徐建仙、郭金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阿二于2008年3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仙、郭金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阿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阿二撤回对被告徐建仙、郭金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