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海兰诉与告四川省温莎公爵时尚空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兰,四川省温莎公爵时尚空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夏海兰。被告四川省温莎公爵时尚空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委托代理人刘钢,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兰诉被告四川省温莎公爵时尚空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兰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海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海兰撤回对四川省温莎公爵时尚空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海兰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