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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马某某,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潼关县人,西安焦化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