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琴与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89号 原告刘淑琴,女。 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与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建囡下落不明,而本案认定的事实必须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建囡答辩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