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伯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燮平。被告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兰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寿杰。原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绍民二初字第3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刁学伟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于2007年7月间向原告购买全棉纱卡36585.70米,单价12元/米,合计货款439,028.40元。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货款,但第一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两张转账支票一张系空头支票,另一张被银行退回。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仅支付20万元,余款239,028.40元至今未付。第二被告于2007年8月4日出具担保书一份,明确对上述439,028.40元债务进行担保,因此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理应对第一被告未支付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239,028.4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当庭均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只提出经济困难现无力支付。鉴于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业务事实、欠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就该事实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形式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依法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第一被告在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后理应及时给付对价。原告现基于被告尚未清偿全部货款之事实而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该笔债务由第二被告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第二被告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县依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39,028.40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存款利率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县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5元,依法减半收取2,4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5元,合计4,24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