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蒲仁镜与宁波兴海卫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仁镜,宁波兴海卫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蒲仁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宁波兴海卫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仲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仁镜诉被告宁波兴海卫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仁镜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仁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蒲仁镜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