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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登豪与顾洪亮、朱卫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豪,顾洪亮,朱卫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潘登豪。法定代理人:潘从贵(系潘登豪之父),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乾洪,男。被告:顾洪亮。被告:朱卫娣,成年。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永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广厦公寓3幢202室。负责人:李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平。本院受理原告潘登豪诉被告顾洪亮、朱卫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潘登豪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登豪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