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08-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正良与陈伟勇、陈伟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勇,陈伟松,陈正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钓锋。上诉人陈伟勇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勇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陈伟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陈伟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