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西安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613号原告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北航飞天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爱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峰。被告西安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7号。法定代表人骆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瑞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发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