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肖福利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68号原告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福利货款纠纷一案,(2007)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福利现家中经济困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