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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肖福利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68号原告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福利货款纠纷一案,(2007)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汇源五金交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福利现家中经济困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