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轻工业工程院与张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轻工业工程院,张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538号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柿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石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平,男。被告张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与被告张洪水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