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君健与慈溪市东方明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健,慈溪市东方明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叶君健,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月仙,女,中华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东方明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慈溪移动公司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许云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君健与被告慈溪市东方明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君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琪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