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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