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