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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葛继銮与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龚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銮,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龚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葛继銮,个体工商户,现系西安市灞桥区汇丰新型建材厂业主。观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小安。被告龚云林,现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园南巷居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继銮诉被告西安天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龚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继銮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继銮中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继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减半后的诉讼费为250元由原告葛继銮承担,本院退付给原告葛继銮2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