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选民与邱英文、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选民;邱英文;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王选民,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焦丹娟,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健,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英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永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选民诉被告邱英文、王永华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41.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