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万宝成与钟建锋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43-1号万某某与钟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麟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某某于1998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某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00年12月10日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10月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某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履行560元给付义务后,确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88)麟民初字书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