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与马照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马照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负责人:陈宝祥。委托代理人:滕永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照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马照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