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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与公益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之CNLCO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公益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之CNLCO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李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益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之CNLCO。诉讼代表人钱增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益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之CNLCO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