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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如敏。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光耀。原告倪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自从3年前被告有外遇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急剧变化,几乎天天吵闹,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06年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期间,被告曾2次写下离婚书,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个女儿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对结婚生育子女等事实某,辩称未有外遇,也没有多次殴打原告等事实,双方分居确实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长女倪雨霏出生于1987年8月11日,次女赵雨露出生于1995年8月13日。现原、被告已分居,在分居之前夫妻之间有争吵、打架等现象存在。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年有余,养育子女,已形成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磨擦在所难免,但由于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分居的确切时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珍爱家庭,关爱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