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国权与浙江府苑新村综合市场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权,浙江府苑新村综合市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陈国权。被告:浙江府苑新村综合市场。负责人:张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权诉被告浙江府苑新村综合市场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权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国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