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朝敏与绍兴东方威尼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敏,绍兴东方威尼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东方威尼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加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巨峰。上诉人陈朝敏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朝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朝敏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朝敏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陈朝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