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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邢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因本案于2007年2月15日、2008年2月3日二次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0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邢某在本市下城区芬蓝假日酒店313房间,请王某代为将人民币20000元汇给其朋友。后因汇款未到帐、且无法联系上王某,被告人遂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长庆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芬蓝假日酒店313房间失窃现金人民币22200元、港币2000元,并表示王某有作案嫌疑。次日,王某将人民币19000元归还给了被告人,然而被告人仍未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2007年2月10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告人得知王某被抓后,主动至长庆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捏造事实、诬陷王某的犯罪事实。同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撤销王某涉嫌盗窃案,并将王某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毛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设银行一本通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的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敏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王耀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