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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银儿与慈溪市果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银儿,慈溪市果品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罗银儿,女,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果品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东二环线。法定代表人余建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银儿诉被告慈溪市果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银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银儿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