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8-03-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与陈满英、杨善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陈满英,杨善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负责人吴栋,系该行行长。被告陈满英,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杨善信,男,1943年10月23日,住所地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诉被告陈满英、杨善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楼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