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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8-03-28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范幸福与王维剑、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幸福,王维剑,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范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泳、姚永锋。被告:王维剑。被告: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幸福诉被告王维剑、上海百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幸福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幸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幸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23元,减半收取149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912元,由原告范幸福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