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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慈民一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建森电子有限公司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建森电子有限公司;林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慈民一初字第4058号原告宁波市海曙建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古林镇陈横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帅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陈,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建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建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如强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琪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