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8-03-2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与嘉善禾林木制品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嘉善禾林木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金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静。被告:嘉善禾林木制品厂。负责人:刘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嘉善禾林木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