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金毛与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毛,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唐金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生。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毛诉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毛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金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0元,诉讼保全费1155元,合计诉讼费25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