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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徐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良,徐建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王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祥林。被告:徐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良诉被告徐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良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建文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良申请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良撤回对被告徐建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王建良负担。审判员  包珍珍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