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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康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薛康健,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薛康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元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原始社会法人股确认单(原始社会法人股2000股,股票确认单编号XXXXXXXX,股票起止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薛康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