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行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彬要求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谢彬;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武侯行初字21号原告谢彬,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晋,四川瑞信杰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53号。法定代表人叶奎章。该局局长。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受理原告谢彬要求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谢彬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