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任成木、王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任成木,王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67号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衙前原料市场3幢5-6号。法定代表人倪仁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水根,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黎。被告任成木。被告王月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成木、王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成木、王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