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与西安安馨园实业集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西安安馨园实业集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信义巷*号。法定代表人XX安,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全道,该所律师。被告西安安馨园实业集团,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118号。法定代表人冯军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海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西安安馨园实业集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