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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玉强与高飞、江苏省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强,高飞,江苏省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赵玉强,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高飞,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赵玉强与被告高飞、江苏省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年3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玉强撤回对被告高飞、江苏省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苏G×××××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