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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芦黎明、蔡雪燕与陕西零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黎明,蔡雪燕,陕西零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芦黎明,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河北省阜平县。原告蔡雪燕,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平胡同23号,系芦黎明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澄宁,男,汉族,1945年5月3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零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冠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黎明、蔡雪燕诉被告陕西零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16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083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